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能否抵扣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能否抵扣增值税?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法律分析
增值税自试点以来,历经生产型增值税,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起,对购进增值税生产用固定资产允许扣除进项税。 增值税是一个链条,上游的销项税额,是下游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与增值税应税项目非直接相关,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这主要是因为链条断了,到了下游不再是增收增值税。不只是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列举了许多项目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些项目都是用于了非应税项目。 举例说明,一公司销售钢材(应该缴纳增值税),购进钢材有进项税额;同时还有个施工队,也领用了本公司购买的钢材,这就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就不得抵扣。否则这个公司就会少交了施工队领用部分的税。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同样的道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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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