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如题所述

  选A。
  法的一般分类,指的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分类。通常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划分。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一般说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比之其他法的分类更为明显。有些法,无论从对人、对事、对时间、对空间哪个角度看,都属于一般法,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是都属于特别法,如《戒严法》。更多的法则兼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两重性,在这种意义上属于一般法,在别种意义上又属于特别法。例如,《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是特别法,对具体规定高等教育领域各有关方面或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则又是一般法;特区《基本法》对《宪法》是特别法,对特区其他法律、法规则又是一般法。
  (五)实体法与和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这种分类是基于它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对方的内容。事实上,实体法中也有某些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法方面更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内容。如果简单地认为实体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法是规定实现权利和义务程序的,就误解了实体与程序这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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