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国际司司长张克宁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如下:所谓自由贸易区,不是指在国内某个城市划出一块土地,建立起的类似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实行特殊经贸政策的园区,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业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形成涵盖所有成员全部关税领土的“大区”。
广义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内取消关税和其他非关税限制,区外实行保护贸易的特殊经济区域或经济集团。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简称NAFTA,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美洲自由贸易区(简称FTAA,包括美洲34国)、中欧自由贸易区(简称CEFTA,包括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AFTA,包括东盟十国)、欧盟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等。
狭义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内部设立的用防栅隔离的、置于海关管辖之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也是自由港的进一步延伸,如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美国纽约1号对外贸易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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