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诈骗金额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案件:
2013年-2015年,被告人符某等六人(已判刑)在安徽合肥先后成立了合肥荣聚电子商务公司、合肥书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中韵科技有限公司。
据法院审理查明,三家公司雇人实施电信诈骗,致使全国2万余人被骗走3000多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三家公司共享了被害人资源,统一进货和出货的渠道,还采用了相同的诈骗模式。
海宁法院对115名被告人统一宣判,其中被判刑最高者吴某原是荣聚公司、中韵公司、书达公司股东,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其他百余名被告人也以诈骗罪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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