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是否也采用了新理论?如果是这样,那么在97年按前苏联理论编写的《刑法》是否还能适用于在德日刑法理论的指导下的司法实践?二者的冲突如何避免?答:目前还没有采用新理论的通知,因为我前一段时间刚咨询过福州地区的检察官,他们称目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要采用新理论来实践。这项理论即使被认可,也需要花一定时间培训推广开来,所以暂时不存在冲突问题。如果有冲突,相信将会采取重新编写教材和统一培训的方式来改变实践模式。前苏联理论的刑法必然是不可能和德日的共存的,因为在刑法总论部分二者相差太大无法弥合。2。在本科刑法教学中,特别是在下学期本人将接受的的刑法学习中,老师是以德日理论来教学还是以前苏联理论来教学?答:目前德日刑法理论在清华大学为代表的北方法学圈更流行,西南政法目前恐怕没有太多老师接受这个观点,老师估计会在课堂上两边都谈到,然后告诉你这是有争议的事情,然后再发表他个人的观点。3.09的司考最后没有考什么新理论的内容,因为北师大的赵先生找了一批人上司法部,最后新理论的考察不了了之,估计这些争议还会继续持续下去。新旧理论在分论方面无太大差异,估计未来司考考察主要针对这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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