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权详细介绍

如题所述

航权是一种复杂的航空业国际协议元素,主要涉及航空公司飞越、经停、卸客、上客和跨国运输的权利。以下是关于不同航权的详细介绍:


第一航权,也称领空飞越权,允许本国航机在不着陆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国领空飞往其他国家。例如,北京飞往旧金山,若需途经日本,需先与日本签订协议获取此权利,否则可能需要绕道,增加飞行时间和燃料消耗。


第二航权,即技术经停权,允许本国航机因技术原因在协议国降落,但仅限于补给燃料、维修等非业务性操作,如乘客上下货邮则不被允许。例如,北京飞纽约的航班,若因飞机故障需在日本加油,只能做技术性停留,不可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航权,允许在协议国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比如,北京飞东京,若获得此权利,中国民航飞机可在东京卸货后空机返回。


第四航权,允许在协议国上客,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原地。如北京飞东京,中国航机可载运乘客回国。


第五航权,也称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涉及承运人本国与两个或更多国家间的运输。例如,新加坡航空的货机执飞新加坡经厦门、南京到美国芝加哥,有权在中途经停点卸货,这依赖于新加坡与我国的双边协定。


第六航权,即桥梁权,允许在境外两国间运输,但需途经登记国。比如,伦敦飞北京再转汉城,国航能将英国旅客运至韩国,而新加坡航空则利用樟宜机场作为中转枢纽。


第七航权,允许在境外完全独立运输,无需返回本国。比如,伦敦飞巴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可以全程承运乘客和货物。


第八和第九航权则涉及国内运输,第八航权允许在别国领域内运营连续航线,如北京至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第九航权则允许在协议国开设非连续的国内航线,如北京至成都的航线。


这些航权的行使涉及到多边协议和复杂的国际关系,航空公司需确保所有协定的兼容性以充分利用这些权利。


扩展资料

“航权”按国际惯例被称为“空中自由”。“Traffic rights” 航权示意图 的概念起源于1944年“芝加哥会议”,亦称之为“空中自由”权(freedoms of the air),其法律根据是1944年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通称《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通称《五大自由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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