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定的6种利害关系

如题所述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判断原告是否适格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直接赋予、增加、减少、消灭了原告的某些权利或者义务,或使原告申请(或者请求)不能实现或者只能部分实现,则认为原告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与原告之间存在着间接、不明显的利益关系,则认为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一.起诉法院:
1.中国大陆法院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即枉法裁判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纠正和追责,同时通过上诉、再审、抗诉等司法机构组织内部监督进行。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院审案不是行政行为。
2.如果认为一审判决违法,可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基层法院法官违纪,你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控告。各级法院利用审判权谋私,即恶意枉法裁判行为客观存在,且时有发生。我们如果认定法院违法判决比如法官贪污渎职等,可以向检查机关举报处理具体判案的法官。
3.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最高院申请上诉。二审仍觉不服也可向上级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再审立案改判对原审法官影响:
1.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官处理的案件被再审的,可能自己的考核会受到影响。
2.最高院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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