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可以更换的三种情况

如题所述

根据相关要求,以下这些情况是可以更换的!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更换建造师(监理师):
(一)发包方与建造师(监理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监理)合同的;
(二)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单位除名,且已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因工作调动调离原单位的,还须完成新注册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三)确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需提供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或吊销建造师(监理师)注册证书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受限制进入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建造师(监理师)的。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一)款情形外,确需变更建造师(监理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变更登记:中标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经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备案。
(一)印证变更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继任建造师(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拟继任建造师(监理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和相关业绩材料;
(四)经继任建造师(监理师)本人签字确认的拟上岗到位的《项目管理委托书》。
第十二条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进行变更的,原中标建造师(监理师)在6个月内不得在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担任负责人。
《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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