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多个商标必须按个申请注册,国外可以一标多类(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多标一类似乎没有,香港等有系列商标但名字还是一个。通俗的讲我国是一类一标制度。
曾在书上看到日本某企业(就不给该企业做广告了)在世界上有有几万件商标,国内也有几千件商标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而根据《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办公室·1996年7月17日·权办〔1996〕59号)
××省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文字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的函,经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会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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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名称是不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的。
法规有时效性,解答仅供目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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