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7-04
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需要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退一”是退回购买食品支付的价款,“赔十”是增加赔偿价款10倍的赔偿金额。如果是发生上述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十。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