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综合症怎么办理大病报销

干燥综合症怎么办理大病报销

大病报销的流程:根据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陆万的,才可以报销大额医疗保险。如果没有超过陆万,就在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内报销。新农合对象若符合大病再报销,不需要再提供清单,是在原先提供发票结算时,符合大病医疗部分已经直接予以结算的。
扩展资料: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决定将干燥综合征等疾病的门诊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并对部分门诊大病病种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的病种
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病、肝豆状核变性、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二、新纳入病种的限额标准
上述病种的门诊大病费用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为:
(一)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病均为6000元。
(二)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为8000元。
(三)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等三种病种暂不设限额标准。
三、调整部分病种及限额标准
(一)将原“儿童血友病”病种调整为“血友病”,取消年龄限制,不设限额标准。
(二)将原“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及“心脑血管内支架植入术后”调整合并为“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其限额标准调整为3000元。
(三)将原“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调整为“肝硬化”,其限额标准仍为4500元。
(四)取消原“脑垂体瘤”病种。
四、少年儿童门诊大病病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保留原范围“儿童糖尿病”病种。
五、其他
(一)上述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内单设一次起付标准。
(二)取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及“肝硬化(肝炎后)”等病种的门诊大病资格的参保患者,应从青岛市传染病医院、济南军区第四○一医院以及城阳区、黄岛区、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具有传染病防治资质的定点医院中自愿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
(三)取得“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病种的门诊大病资格的参保患者,需每五年重新进行资格核定,患者应提供需继续进行放、化疗或生物激素治疗等的病历证据材料。
(四)取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及“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病种的门诊大病资格的参保患者,其医疗年度期满年审时,应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是否继续抗病毒治疗的相应证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大病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五)取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病种资格的门诊大病患者,其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用药品种及检验检查项目仅限于以下几类:
1、抗病毒药物:核苷(酸)类、干扰素;
2、升白药物(限使用干扰素者);
3、HBV-DNA定量检测:每年不得超过4次;
4、病毒变异株检测:仅限于HBV-DNA载量再度升高者且每年不得超过2次;
5、肝功能化验:每年不得超过4次,肝功异常患者,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但每年不得超过10次;
6、血糖、肾功能化验:每年不得超过2次;
7、AFP(甲胎球蛋白)、乙肝七项:每年不得超过1次;
8、血常规:每年不得超过4次,应用干扰素患者,根据病情变化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但每年不得超过10次;
9、B超:每年不得超过2次;
10、甲状腺功能检测:每年不得超过4次(仅限使用干扰素者)。
如患者病情变化明显,确需增加以上检查次数,应由临床医师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中详细说明理由,其费用方可纳入统筹结算。对临床病历内容记录不全,或滥开乱用大型医疗检查、检验项目的,其相关费用不得纳入统筹结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