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现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虚假广告情形,也应当能用来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的具体情形: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是认定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关键;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用途、产量、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等信息,只要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都应包括在内。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法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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