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中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到底是怎样定义?

如题所述

这个是税务总局措辞上的重大纰漏,说明编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则的人不太清楚什么是继续教育。
取得证书是取得证书的事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后,为保持水平,以后每三年或两年要搞搞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相关是模糊了,到底是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还是继续教育的证明的“证书”?这里面区别大了。
之前考证的,19年之后还会有继续教育,大家认为这样每三年可以扣缴一次比较合理。税务局的人解释说只有取得资格证书当年有效,这是错误的,取得资格证书那年,继续教育还没开始呢,从哪里来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注册手续三年以后才有继续教育,才能拿到继续教育的证明“证书”。
这事儿,错就错在中文里面“相关”,两个字太模糊了。到底相关的是职业资格证书?还是相关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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