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权的摊销年限按新会计制度有什么规定?

我是指吸收合并后,合并的价差,这个价差被确认为商誉.这个商誉的摊销年限.

  按新会计制度,商誉不再摊销。
  对商誉的性质,早在19世纪末期就存在争论,直到现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仍然存在分歧。目前,会计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①商誉代表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收购价格与其公平价值之差额”。②商誉代表企业所具有的超额盈利能力,也就是说,商誉是能为企业带来预期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收购价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并不能代表商誉的性质,而且,将这种差额全部归结为商誉是极其武断和危险的,它不利于对企业盈利能力作出合理预测。事实上,收购企业愿意以超过被收购企业公允市价的代价来收购另一家企业,往往是出于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而超额盈利能力仅仅是其中可能的原因之一。因此,商誉的本质只能是超额盈利能力,而那种将商誉视为差额的观点应该摒弃。
  第一,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或《资产减值》等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一般是公允价值,而税法上的投资成本也为公允价值,所以,在合并或初始投资时,财务上或税法上在新准则下没有差异。
  第二,新准则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大量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负商誉在当期即确认为收益,法律界或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而我国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通用的方法,计入当期收益,对报表盈余难免会产生影响。
  另外,商誉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最佳状态”的客观存在。其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它是由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企业管理卓著、经营效率较好、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地理位置的天然优势所产生的。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商誉的构成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系统,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由此可见,商誉主要是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的。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所以商誉不可以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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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31
按新会计准则,商誉不再是无形资产,会计账务上不做确认,所以不需要摊销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31
新准则已确定其不是无形资产,所以无需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