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59号、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出的(89)建设字第91号、国家计委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840号和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等文件精神,为满足化工建设事业的发展需求,强化化工工程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处于主导地位。它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部门以及有关地区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制定出实际、安全、先进、经济合理的高质量、高水平、效益显著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 design 指导思想,保持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计人员应遵循“双九条”精神,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贯彻勤俭建国方针,精心设计,保证质量。
第四条: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编制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产品方案、规模和厂址。如因生产协作关系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产品品种和规模,需经原批准任务书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若初步设计概算值超过设计任务书中投资控制额的10%以上,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与科研和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并将经鉴定的新成果应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淘汰的工艺方法或低效设备。新设计的大中型项目,在技术水平上应具备高起点,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际上80年代的先进水平。
第七条: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通过设计方案比选提高设计技术水平和降低工程投资额。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走内涵为主的改造老企业的路子;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全流程技术更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各设计阶段都要认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投入少、效益高的技术方案。设计单位应对全厂的公用工程进行统一平衡,处理好技术改造项目与原有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在编制初步设计之前,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原则,积极改进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要珍惜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避免宽打窄用,不超额占地。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有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把占地视为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之一。总图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并在说明书中充分论证后提出推荐方案。
第十条:合理选择原料路线,保护矿产资源;降低能耗,发展高位热能,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的有效转换,避免能量多次转换;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在民用建设中,提倡集中供热。
第十一条: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原则,除大型联合企业可按分厂编制设计外,其他企业一律按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进行设计。转动设备的选型应选择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一般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不得设备台,必须设备台的,要在对基建费和经营费进行比较后,确定合理的备用系数。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大修要通过与有关社会力量协作完成。生活区设计,要贯彻与城镇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事,不得片面追求高标准。提倡标准化、系列化,提高设计复用率,避免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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