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失信信息都五年了为什么还在?的简单介绍

如题所述

个人征信不是5年消除吗?为什么5年过去了还在?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16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一. 大家注意,这个超过5年删除是有前提的,就是必须在个人不良行为终止后才能删除。比如,你的信用卡逾期被记录在个人征信上,必须在你全部信用卡欠款之后的5年才可以删除。如果你的信用卡欠款没有还清,这个记录是不会消除的。
至于我那个亲戚的个人征信查询记录,为什么超过5年还没有删除,当时我们就咨询过当班的工作人员,他的说法是征信查询记录不属于不良信息,所以5年后还没有删除。我认真查过《征信业管理条例》,里面没有关于征信查询记录的处理说明。
虽说个人征信查询记录,算不上是不良记录,但同样会影响到银行对人申请贷款的审批。一般出现过多的个人征信查询记录,银行基本上也不会批贷款给你,我的亲戚的贷款就是没有批下来。
二.综上所述,个人征信对每个人都很重,大家千万要注意,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千万不能出现不良记录,有些征信记录(比如查询记录)5年后是不会删除的。这样,当你办理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的业务时,你可能就没有办法通过审批。
对于目前出现最多不良征信记录的信用卡,大家不但要慎重申请,申请后也不能随意透支,更要记得按时还款。还有就是,不是必要时千万不要随意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每次查询都会记录在案。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影响!
三. 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失信记录几年可以消除


失信名单的自动解除是需要五年时间的。五年内只有失信人员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后,才能申请在失信的名单中解除自己的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如果失信人员还在失信名单上,无论多久都不会解除。除非失信被执行人完成生效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定已终结执行后。法院的执行人员才会在名单内消除失信人员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信黑名单已满5年为什么还没消除?


应该是比较严重
也不是没有办法的
就是;
铭科信用服物有限公司
消除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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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商:古代五音之一,即商音,其调悲凉凄切。此处借指入夜后的秋雨之声。
西园:本为园林名,后亦泛指园林。
麝(shè)粉:香粉,代指蝴蝶翅膀。
蜂黄:本指妇女涂额之黄色妆饰,此处代指蜜蜂。
疑将:仿佛、类似。将,助词。唐王勃《郊园即事》:“断山疑画障,悬溜泄鸣琴。”
炎凉:是暖是寒。炎:热。凉:冷。
水墨:浅黑色,常形容或借指烟云。疏窗:雕刻有花纹图案的窗户。
潇湘:本指湘江,或指潇水、湘水,此处代指竹子。
倩:倚近、靠近。
商量:斟酌、思考之意。洪咨夔《念奴娇·老人用僧仲殊韵咏荷花横披谨和》:“香山老矣,正商量不下,去留蛮素。”
荷裳(hé cháng):用荷叶做衣服,这里指荷叶。
羁愁:旅人的愁思。万叠,形容愁情的深厚浓重。

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后五年了还没恢复,怎么办?


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从名单中删除。相应失信记录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删除之日起,达到一定年限后(目前规定是五年)是自动失效的。无论多长时间都不会主动撤销。必须履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由删除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如果失信人员满五年仍然不履行判决就会一直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会被限制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其子女不得上私立学校等,
不履行永远都是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还是尽自己所能早日履行相关判决避免失信,然后才可以提起信用修复功能,重新得到社会信任的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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