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载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该德国公司向承运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索赔。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的责任,本案货物尚未装船,承运人的责任还未开始,因此,承运人对在码头上的货物损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什么叫“钩至钩”责任?• 承运人对此项货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