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载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该德国公司向承运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索赔。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的责任,本案货物尚未装船,承运人的责任还未开始,因此,承运人对在码头上的货物损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 问题:
• 什么叫“钩至钩”责任?
• 承运人对此项货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及为其行事的人管理货物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船舷为界”和“钩至钩”原则分别是买卖和运输交接货的责任界定表面上看来两者好象并不一致,但根据海商法和国际货运惯例,在港口装卸货时,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机设备,承运人承担“钩至钩”范围内的责任;但如果使用港务当局的吊机设备,承运人的责任则以“船舷为界”。由于现代国际运输使用船上吊机设备进行装卸的情形鲜见,因此“钩至钩”原则与“船舷为界”实质上并无区别,它们的责任界点实际上是一致的。

在按FOB 吊钩下交货的术语成交时,其货物风险转移是:
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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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6
请注意,“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承运人不仅要承担货物仓储费,还要承担货物损失。
第2个回答  2009-12-25
这两个案例均不涉及国际商法知识,用国内法民法和合同法知识即可解决。
两案例,前一个属显失公正,后一个属重大误解,均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和甲公司可行使撤销权来挽回损失。
第3个回答  2009-06-03
“钩到钩”责任指的是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
货手运输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即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钩到钩”期间,亦即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起到脱离吊钩时为止。
而失火地点为码头仓库,而不是在船上,所以承运人对此项货损无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