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人员不到位处罚决定

如题所述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和该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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