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时 一般合同上要注意哪些地方 怕专法律

如题所述

签订买卖合同时 一般合同上要注意哪些地方 怕专法律

你好,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宣告,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三、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音乐会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

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音乐会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西安律师

签订买卖合同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的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
2、 房屋的使用年限:一般来说,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而你要看的就是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3、 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子位于哪里,最好具体到门牌号。
二、房屋产权情况
1、房屋性质:交易房屋是商品房、已购公房、经适房还是小产权房,这点必须明确。
2、产权情况: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果已被抵押,抵押权人是谁,何时可以办理解抵押手续等。
3、租赁情况:如果房子在被出售之前曾出租过,那就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明确清楚租户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并最好附有租户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宣告。
三、房款支付
1、房屋的成交价格:写清楚房屋的成交价是多少,或者房款总额是多少。
2、房款支付方式:写清楚是全款购买还是按揭购买,如果是按揭,什么时候付首付,什么时候付尾款等,同时也约定清楚贷款如未获得批准的解决方式。
作为卖方,房款交付时间可以选择以下几个时间为节点:
a.办理完过户手续后__个工作日;
b.拿到买方全部首付款后__个工作日;
c.拿到全部购房款__个工作日。
此外,还要约定好房屋内物品归属,交接水、电、暖、燃气等费用情况,以及交付当日发生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3、家俱家电的处理:如果双方约定用家俱家电抵扣房款,那就需要写明室内家居家电的折合金额,对于特别贵重以及需要搬走的东西可在补充协议中详细说明。
四、违约责任
房产交易中常见的违约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如果卖方逾期交房该怎么办?
2、如果买方贷款未被批准该怎么办?
3、如果卖方未迁移户口该怎么办?
4、如果买方延期支付房款该怎么办?
五、税费缴纳
二手房交易的最后环节就是缴税过户,针对缴税过户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两点:
1、 各项税费应该由谁缴纳?
2、 如果一方不按规定缴纳税费该怎么处理

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档案。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优点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3.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又称要约引诱。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就是说,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条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等,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合同法》第133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时间作了如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有智慧财产权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智慧财产权的计算机软体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智慧财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关于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合同法》第163条对此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问题
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区别。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与该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一般情况下都是白交付之时转移),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一致。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应自出卖人将该物的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而不管当事人对该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也不管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与占有标的物的区别。当事人是否交付标的物与当事人是否占有标的物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交付标的物之时也是转移标的物占有权之时。但在有的情况下,交付标的物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因此,实际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承担风险责任。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对上述问题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订立合同时尽最大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吃哑巴亏。

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质量要求;包装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检验标准、时间、方法;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鉴于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仅仅了解买卖合同的条款还不足以避免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一些问题,做到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需注意问题一:买卖合同主体如何明确?
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资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许可权。首先,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在发生纠纷时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资讯,如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的身份资讯等,则可能有发生纠纷时无法向一方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其次,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签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如合同中的卖方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则其与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买方,则丧失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权利。
需注意问题二: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如何明确?
买卖合同中应视标的物的型别,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如标的物为机器装置,应在合同中标明该机器装置的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日期等等;如标的物为房产,则应标明房产地址、房产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等资讯。
另外,在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中,应避免使用“一袋”、“一车”、“一批”等笼统的字眼。
需注意问题三: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如何要求?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机器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的关键。如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如果双方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质量违约行为,就可以通过这些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需注意问题四:买卖合同中怎样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如产生运输费用的,将由哪方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应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由卖方送货,还是由买方提货。对于“交货地点”也应当明确约定,因为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面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根据《合同法》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有以下几种方式: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另外,对于运输费用的产生,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标的物的价款是否包含运输费用,如不包含,相关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运输费用如何支付等等。
需注意问题五: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履行期限?
有的买卖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需注意问题六: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另外,相关款项是用现金支付还是转帐支付,如是转账支付,是转到哪家银行何人的账户内,合同中都应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需注意问题七: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需注意问题八: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条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种单方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并明确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
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在此还应注意签字生效,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很普遍,不论是否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要是买卖就需要一方交付货物,一方接受货物,但有时候一方可能会因为交付货物有质量或数量问题而拒收。可该拒收行为有可能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损失,为了避免“双损”的局面出现,最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并避开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述。

专利产品买卖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

如果您作为买方需要留意:

1.专利有效期长短。每个专利都有一定有效期,例如实用和外观有效期10年,发明是20年。购买时需要留意您所购买的专利有效期还有多久。

2.专利权人。检视专利权人是否是出售专利者,专利权人是否有多个。避免出现出售者无权销售专利,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况。

3.专利型别。专利名称会有多个类似,要确认您购买的专利是哪个型别的,与合同是否一致。

4.专利目前授权使用情况。该专利是否有许可转让甚至独占许可过,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列明,避免购买了独占许可的专利,而无法使用。

5.专利是否处于有权状态。(是否存在未及时缴纳年费或者被宣布无效等情况)

如果您是卖方需要留意:

    违约责任。支付转让费用的条件与时间节点需要明确,同时注明对方未按时支付转让费用的违约责任包括什么。

    款项支付方式。怎么支付转让费用,若是双方合作还包括后期利润分成,需要注意分成方式,若是按照销售额分成,需要注明卖方有检视一定范围会计账目的权利。

    专利转让的方式。若非完全转让,需要注明转让时间期限,使用范围、地域等。

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仅仅是一个类别,标的不同注意事项不同。管辖权法院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甲乙乙方所在地。

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宣告,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三、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音乐会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音乐会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装修合同签订时候要注意哪些地方啊?

在一般的装修合同中都会对装修付款方式有这样的约定“第一次付款在开工三日前支付55%;第二次付款在工程过半时付40%(隐蔽工程结束时);第三次付款在竣工验收合格时付剩余的5%”
 然而这样的付款方式,显然对业主不利,所以应该和装修公司商量按照对业主较为有利的3331付款方式签订到合同里。按照这种支付方法,就是“材料进场验收合格支付30%;中期验收合格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保洁、清场后支付10%。(第一个30%也可以在开工前支付)”这样,主动权就掌握在业主手里了。

签订买卖合同时,关于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标的物有国家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也可以约定按照企业标准执行。另外,在合同约定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的标准或者虽然有上述的标准,但买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买方的特殊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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