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的房屋必须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2-10

不是的。

有关于司法拍卖交个税的实施细则,是可以按房产总价的3%交个人所得税的。司法拍卖房产过户税费约为房产拍卖成交价的10%(卖方:个人所得税3%(房产证大于5年的唯一住宅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了卖房收个税的两种计算方式:

1、核定征收:即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3%。

2、查验征收: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原值)×20%,也就是所谓的差额的20%。

扩展资料:

在法院拍卖执行的房产时,债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家称二手房交易征20%差额税可操作性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