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

如题所述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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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9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

解释A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在物业服务领域,当前还普遍地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之后,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对此,解释B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解释B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于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丢失或者毁损,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程度、收费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业主对车辆丢失或者毁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包含车辆保管服务内容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服务协议,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处理。

此类问题的解决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记载,所以对于利益的维护只要自己能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来进行,对于自己的阿黎以维护就会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有关的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得到有关专业人员的帮助,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落到实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1-26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知,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应当归全体居民所有。业主可以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当然业主也可以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律分析
建筑区划内除了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成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或者根据其所属的功能应当成为业主所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以及园林等,均应当认定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其他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如果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成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或者虽然没有登记但是是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使用而修建或者埋设的相关配套设施,其中包括了围墙、车棚、大门及公共健身设施等还有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有线电视设施,都应当认定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用设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这些公共场所以及公用设施都应当属于业主所共有。当然共有部分还应当包括物业服务的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等,但是楼顶平台的话根据规划文件的规定其专属用于单位业主的除外。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如果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的结果出现,赔偿的权利人会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应当对此予以支持。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出现人身损害的结果发生的话,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丢失或者毁损的话,业主应当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根据物业服务公司出现过错的程度及收费情况等各种因素来确定对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