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份,烟台百丽机械产发生以下业务:
1、4月1日,企业购入B公司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以上款项尚未支付。
2、4月6日,生产车间领用材料10000元,用于生产。
3、4月7日,以现金支付车间水电费2000远。(提示:车间杂费应进制作费用)
4、4月8日,已银行存款缴纳3月份增值税额1000远。
5、4月8日,以银行存款缴纳3月份城建税70元,教育费附加30元,地方税附加10元。
6、4月10日,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4月20日,以银行存款偿还B公司货款23400元。
8、4月22日,收到泰山工厂投资转入的机械设备一台,肩宽200000元。
9、4月30日,计提本月附加税费。
10、4月30日,计提本月应缴所得税500元(本企业所得税属于定额)。
各位拜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