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旅游、公路、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完善乡道、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协助改善乡道、村道的安全通行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交通建设,实现基础路网、实时路况、公共交通、停车场所、气象、道路运输等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安全、文明出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导、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予登记且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条 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销售者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车辆可否在本市登记。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能在本市登记,且销售者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按照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号牌或者登记证遗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方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三)因灭失、无法使用、质量原因退车换车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禁止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加装电池组等影响安全性能的部件;

  (二)安装挡风板(布)、固定手套,遮阳(雨)伞(蓬)及其固定支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其他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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