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2、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3、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辆须要粘贴统一实习标志。按规定未粘贴的被查,罚款200元。2、没有三年驾龄司机陪驾,实习期驾驶实习期准驾车型上了高速被查,罚款200元,并要求在最近出口驶离高速。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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