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凸显中国式医患关系没有责任没有爱吗?

如题所述

病人在医院自主跳楼,责任究竟在谁?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搜索到的案例,如医院的医护制度、安全条件均符合规定,医院不承担责任。理由很简单,医院不是监狱,不可能对病人实施24小时监禁。

但在此次跳楼事件中,即便双方多轮隔空提出证据,仍有几个关键性的问题仍不清楚。

首先,院方在实施剖宫产手术上的态度,到底是什么?

虽然院方公布了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但在多数医患关系中,院方都是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当医生让病人及家属签字时,多数人的选择是服从。而且,从两次签字内容的一致性来看,签字应是抄录的院方规定的格式。

再来看院方公布的护理记录单。在8月31日事发前两个小时,记录单对病人描述都是“清醒”,血压、呼吸、脉搏均无异常,胎心等也没有异常记录。

这其中有两个表述值得关注。一个关键性表述是“宫口近全”,另一个是“患者极不配合”。两个关键性表述道出了之前报道中被忽略的一个事实:这名产妇可能已经临近自然分娩的最后关头,而她正是在这最后关头,“坚持不住”了。

需要说明的是,剖宫产是有其手术指征的,并不是在产程中的任何时候,只要愿意,就可以随时推进去“剖”了。尤其是在产程的最后阶段,胎儿已时入产道,实施剖宫手术的时机需要更专业的判断。更何况,多数医院的手术室全院共用,剖宫产手术所需要的手术室、麻醉师,都不是想要就随时有的。

从这些都不难发现,院方在事后,并没有完整地陈述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全部角色。甚至一味强调曾有过剖宫产建议,但家属不同意,故意混淆了一部分事实。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