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救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律救济制度。
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损害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费是指处理人身损害相关事项发生的交通费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费根据被侵权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目前使用自有乘用车的情况下,使用自有乘用车发生的费用如燃油费、过路费等,似乎也应当计入可以获得赔偿的交通费。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医疗费是指为医治受伤的被侵权人所花费的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包括抢救医疗费用和相关的一般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即时医疗费用和后续医疗费用;被侵权人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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