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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死刑的文章

Capital punishment, the death penalty or execution, is the killing of a person by judicial process for retribution and incapacitation. Crimes that can result in a death penalty are known as capital crimes or capital offences. The term capital originates from Latin capitalis, literally "regarding the head" (Latin caput). Hence, a capital crime was originally one punished by the severing of the head.

Capital punishment has been practiced in virtually every society, excluding those with state religious proscriptions against it. It is a matter of active controversy in various states, and positions can vary within a single political ideology or cultural region. A major exception is in Europe, where Article 2 of 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prohibits the practice.[1]

Today, most countries are considered by Amnesty International as abolitionists,[2] which allowed a vote on a resolution to the UN to promote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3] But more than 60% of the worldwide population live in countries where executions take place in so far as the four most populous countries in the world (such a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dia, United States and Indonesia)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and are unlikely to abolish it soon.

死刑,又称生命刑,也称为极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会杀死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十数年后平反的例子[1]、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2]、台湾的苏建和案因为主犯被枪决而无法破案或平反、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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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19
死刑,并没有丧失阻吓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1-15 16:15:18

趣味的流散
·唐学鹏专栏·

邱兴华的枪决和中国最高法院上收死刑核准权使得“死刑话题”成为热点问题。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的言论被认为是开启了“少杀时代”。
实际上大规模地讨论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存废也就是近几年的事。在对未来死刑走向上讨论,民间和法学精英观点上比较对立,民间大部分人(约高达90%)依然是赞成死刑延续下去。而法学专家则给予死刑有效性和合理性更多的质疑(尤其在1998年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且死刑问题将会影响到中国的司法系统同国际接轨,这个矛盾已经集中显现在抓捕中国外逃贪官问题上,目前中国陷入引渡外逃贪官不力的局面,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存在死刑,而一些贪官外逃国反感将逃犯引渡回一个执行死刑的国家。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用空洞的社会契约论轻率地推导出死刑应该废除,他的论断成为二百多年来的潮流。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废除死刑的狂潮,不过,这个狂潮没有一直持续下去。在高犯罪率的打击下,恢复死刑又成了一种合理的“道者反之动”,很多法学家将其贬低为“对罪恶的恐惧无耻地战胜了对生命的尊重”。
这些法学家认为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作用,死刑唯一存在的理由是人们的一种“报应”心理,一种给受害者家属以道德交待的心理。在他们的理解里,“报应说”对应的是一种虚幻的社会正义,通过野蛮途径实施的社会正义:用暴力继续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
令人恼火的是,法学家轻描淡写地认为“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作用”,他们藐视“死刑预防说”,进而将这种藐视当作是一种信仰———社会进步的信仰。可怕的是,整个世界都被他们的言论所卷裹着。西方的刑事案件律师们也会赞同,因为废除死刑将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案源和运作空间(例如减刑,保释),自然就会带来更多的利益。
贝卡利亚的隔代传人Thorsten Sellin是用统计学技术系统攻击“死刑预防说”的关键人物,他在1959年出版的“检验死刑”论文中,将一个废除了死刑的(美国的)州和另外一个没有废除死刑的州之间的杀人犯罪率进行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表明废止死刑,杀人案件就增加,而恢复死刑之后,杀人案件在减少。随后,接受律师势力赞助的Leonard Savitz重复了这个结论,“死刑的威慑效果没有以任何形式体现出来”。
经历“贝克尔式经济学帝国主义”洗礼的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深表怀疑。因为根据贝克尔的“犯罪学”思想,“犯罪(或者是违章)其实是理性行为”,罪犯也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比较,如果逃匿的概率足够大以及犯罪的收益足够高,那么将会抵消罪犯的成本约束,他们会犯罪。而刑罚的严重程度和破案率(包括破案速度和准确度)大小就构成了犯罪的价格。当价格上升,那么犯罪的需求将会减少。
很多人对贝克尔的理解很庸俗,他们会问,难道杀人之前罪犯会进行成本核算吗?杀人是非理性的,不是来自社会压力和扭曲(例如马加爵),就是来自精神疾病和人格分裂(例如邱兴华)。也许这些家伙忘记了上个世纪90年代一个叫白宝山的残酷罪犯,当他交待罪行的时候,人们惊叹他逻辑的严密和计算的准确(尤其在他抢劫枪支的那段罪行陈述里)。实际上,无数案例证明,大批具有黑社会气质的杀人犯头脑都像计算机一样慎密,其慎密程度超过了法学家们昏聩的大脑。当然,我不否认,更
多的杀人是“衍生性”的,也许一开始并非使人致死,例如绑架和偷窃。起始的犯罪行为是经历过理性计算的,就像每个惯偷都在进行“得手和被抓”上的心理权衡,只不过后来,他们发现情况变得危险和烦躁了,不好控制了,于是他们酝酿了杀机。
贝克尔的弟子Isaac Ehrlich在1975年发表了著名的论文《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AQuestion of Life and Death》给予这些廉价的法学家以反击,他以实
证研究的形式支持死刑具有威慑效果的观点,他还构造了1:8的预防比例说:即每对一个犯人执行死刑,就能防止8件杀人犯罪。Isaac Ehrlich认为,对死刑的报道和用死刑教育民众是重要的,这使得预防价值会持续性扩大。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解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杀头围观”,其实是具有很强的正面传播价值,而不是一种野蛮的展览。
在阵营的另外一方,对Isaac Ehrlich抨击如潮水般涌动。大部分法学界的学者宣称与Isaac Ehrlich的研究是粗俗而野蛮的,有一些人顺着Isaac Ehrlich的思路,但宣称其结论却截然相反。值得一提的是,来自经济学界最新的悍然一击是Donohue III和Wolfers发动的,
虽然他们是没有任何党派和信仰偏见的。他们在2006年发表的《Uses and Abuses of Empirical Evidencein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一文里认为,死刑对谋杀的“阻止作用”很难说是存在的。根据他们的回归分析,“堪萨斯州和新罕布什尔州采纳死刑后谋杀率持续增长;但纽约和新泽西州采纳死刑后,谋杀率是持续下降的;而马萨诸塞州和罗得岛州废除死刑后,谋杀率也是持续下降的”。但随后,经济学家Mocan和Gittings发表论文《The Impact Of Incentives ON Human Behavior:Can We
Make It Disappear?The Case Of The Death Penalty》认为DonohueIII和Wolfers的回归分析是不全面的,有重大的缺陷,另外他们发现对“死刑的减刑”同新增犯罪有一定的关系。
不过,死刑问题倒是带来一个有趣的话题,即为何世界的主流力量是废止死刑的?死刑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漫长的岁月演变成一种社会心理模式,即“杀人偿命”。除了国家立法层面以外,很多宗教、民俗、乡野口述都给予强烈的认同,并作用于人们的心理认知机制上,形成非规范性的行动约束。实际上,Mocan和Gittings证实“死刑很重要的作用是激发起一种内在的心理资源,创造了一种社会秩序认同”,但是法学界和律师行往往借助人道主义美名来打破和丢弃这种心理模式,他们的理由无非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剥夺生命”,或者是“杀人也不起任何作用”。中国的一些法学学者不敢直言目前中国的死刑问题在于“误杀和错杀”,中国的司法还需进一步透明化。死刑核准权的长期下放造成了对死刑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另外一些研究“死刑量刑法理学模式”的人竟然认为“媒体介入到死刑报道添加了倾向性和干预力”,他们似乎忘记了死刑最需要的是广泛的透明度,而不是给法官消除耳边杂音。他们不对这种“非透明”的机制仇恨,而是延后一步,对“死刑———这个中立的罪刑”仇恨,他们跳跃的仇恨学透露出的是懦弱和骑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