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如题所述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因患病或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

(6)公司裁员等。

3、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由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5、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放劳动合同书;

3、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放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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