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评估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界定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定义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重度失能”老人属于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完全靠别人的扶助;半失能包括“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人。由于老年人的失能程度不易确定,可以以残疾证的残疾标准确定失能程度,
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包括精神智力、视力及肢体)可认定为完全不能自理的“失能老人”;
三、四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包括精神智力、视力及肢体)可以认定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半失能老人”。
二、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发放方式
1、发放范围。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2、发放标准。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3、发放方式。失能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1、资金来源。由市财政落实补贴资金。
2、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失能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1、申请。失能补贴由申请人(失能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失能老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二张)、低保、低收入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低保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领取低保金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并填写《失能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2、评估。居(村)委会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居(村)委会群众代表组成。承担本辖区户籍失能、半失能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由残联审核评估等级意见,签署意见后将《失能补贴申请表》、《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评估表》和《失能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失能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能补贴申请材料审批确定后,应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分别留存备案。
5、发放。符合失能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民政部门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补贴。
五、失能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建立公示制度。
设置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审批前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审批后的,在每年的六月份公示一个月。
2、对享受失能、半失能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1要对享受失能、半失能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半年进行一次复查,核查情况要及时书面上报民政部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享受失能、半失能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2享受失能、半失能补贴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通报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及时办理失能、半失能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失能补贴。享受失能、半失能补贴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其骗取的补贴应予以追回。享受失能、半失能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失能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次月起发放。3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定期对享受失能、半失能补贴待遇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失能、半失能老人生活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对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抚养人存在侵占失能补贴、不履行护理义务、虐待老人等现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人员应当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提请民政部门批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对该老人失能、半失能补贴资金实施监管,委派或者雇佣服务人员为老人提供护理服务并建立补贴资金使用台帐。
3、对违规工作人员和保障对象的处罚。从事失能、半失能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失能补贴资金的;4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失能补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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