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迁户口需要哪些资料

如题所述

小孩迁户口需要资料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2、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迁移的意见;
3、户口接收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有类型:
1、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综上所述,孩子迁户口需要的材料有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准予迁入证明等。迁移户口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经审核通过后到现户籍派出所申请迁出,经审核批准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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