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约定书不是应当都要以纸质提供的吗

如题所述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出具报告的形式等事项的书面合同。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

  其签约形式,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切忌采用口头形式签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约主体必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即委托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委托人是个人的时候,受托人仍应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在签约主体双方中,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某种关系或某种利益驱使另一方与自己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委托人的业务委托意向,切不可求之不得地草率地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而应该认真地完成下列签约前期的准备工作,然后再确定是否同意接受委托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必须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自己今后的工作,以免落入某些委托人设下的不法“陷阱”或使自身今后的工作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

  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包括:

  总括地说,依据《中国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一份从形式上到内容上比较合理、完善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指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和委托人(甲方),要求在约定书中填写双方的全称。

  (2)委托目的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做什么,要实现哪些结果。就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就验资业务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

  (3)审计范围审计范围与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密切相关,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围绕委托目的而开展审计工作所要涉及的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开展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规定时间内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目等资料,还包括实施符合性测试中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审计总目标中的相关阐述。

  (5)签约双方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在委托人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给予必要的配合。

  3.按照约定金额和方式,足额、及时支付有关审计费用。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委托人能及时使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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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8
对于提供给治理层的约定书来说,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也可能会采用其他形式,比如电子邮件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