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世 留有银行存款(是两人的退休金)可遗孤不知道银行密码!这样怎么能取到钱!(两位老人没有亲生子女,有一领养的女儿,现已婚,和老两口关系不好,因为子女知道自己是两位老人当初领养的自己。老人不想让子女得到这些钱,毕竟这是两位老人自己的退休金,老人还要用这些钱打理已去世配偶的身后事,和自己百年之后的事!他知道这位领养的子女 如果得到这些钱后,就会不赡养自己,老人怎样才能把钱取出来)还有房子,怎样改成老人自己的名字!(老人就是不想让这个子女分到不属于她的东西)
配偶死亡后,可以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或者办理存款过户手续。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锗蓄机构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对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作了明确的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银行不受理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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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应有以下法律条件:
1.储蓄存款人确已死亡,其银行存款是其遗产的一部分,这是产生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的最根本的条件。如果储蓄存款人没有死亡,或虽已死亡但其储蓄存款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则不能办理过户或支付。
2.储蓄存款人死亡时,存在合法的继承人或遗产取得人。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中的存款时,如需过户,应按法定过户手续办理。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存款,上缴财政入库收归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这些存款都不计利息。
3.继承人应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以证实其身份与合法继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绝户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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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个人将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公民储蓄,对法院、检察、公安部门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
1、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 在我国银行的存款, 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继。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 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 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 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以上各项希研究执行,望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 过去有关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如与此规定相抵触时,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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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申请应交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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