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几周岁的儿童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几周岁的儿童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上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至七周岁。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义务教育是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可以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由国家实施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样能够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并由国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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