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

如题所述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

1.正当性: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

行政机关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行政机关改变了审批标准后,就去处罚以前经过批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行政相对人,这就不合情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有正当的动机: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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