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20-05-08
本案需要明确涉案房产是否为公公个人房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所以,若涉案房产系公公与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公的遗产部分仅为该房产的50%,公公可分配的房产也仅仅是该房产的50%份额,如果婆婆健在,且有其他子女,则文中所称的儿子能继承的房产也仅仅其中的一部分份额。
如果在遗产分割前,儿子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所以儿子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由儿子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继承。同理,若该房子原本就是公公个人财产,且有遗嘱要将房子归儿子所有,或者有且仅有儿子一人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对该房子的继承权,则根据转继承,儿子在继承房子前去世,则儿子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屋,若本案中孙子是儿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该房屋可以直接过户到孙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