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如题所述

为了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确保其合法使用,本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制定了详细规定。首先,国家实施严格的分类许可制度,将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制毒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为制毒辅助化学剂。具体分类和品种详列于条例附表,如有调整,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在必要时可调整分类或增补品种,需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方案报批。国务院公安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商务、卫生、海关、价格、铁路、交通、工商及环保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同样在其权限内负责本地区的管理工作,并需加强领导,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包含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除遵循本条例外,还需符合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法走私、生产、经营、转让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现金或实物交易,但个人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三类化学品制剂除外。


所有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国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人将得到保密,举报属实者将得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




扩展资料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总理 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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