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2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专门针对一些特定的术语进行了定义。


燃气,指的是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以及天然气等气体燃料,这些燃料在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燃气经营企业,指的是那些专门从事燃气生产、存储、输送和销售的企业,他们的业务涵盖了从源头到消费者的一系列环节。


燃气设施则涵盖了广泛的范围,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包括瓶组站和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以及燃气管网及其相关设备,这些都是保障燃气供应的关键设施。


燃气器具特指那些在家庭和车辆中使用的燃气设备,如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以及出口压力低于0.1MPa的家用燃气锅炉,以及车用燃气容器。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本条例规定了其界定为十层以上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这些地方的燃气使用和管理有着特殊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天然气在开采、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以及槽车(船)运输,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工业企业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这些不在本条例的管辖范围内。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福建省的燃气行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68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