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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答: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专门针对一些特定的术语进行了定义。燃气,指的是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以及天然气等气体燃料,这些燃料在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燃气经营企业,指的是那些专门从事燃气生产、存储、输送和销售的企业,他们的业务涵盖了从源头到消费者的一系列环节。燃气设施则涵盖了广泛...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燃气管理
,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福州市
燃气管理
办法
答:
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收取
燃气管理
费用按《
福建省
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
》办理,并专项用于发展燃气事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应当提前30天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同时负责为用户办理转移供气手续后,按照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第四章 燃气设施和器具第十四条 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按以下规定划...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7修订)
答: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生产、贮存、输配、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燃气管理
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日常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第五章 燃气安全
答:
燃气
经营企业暂时停止经营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户的用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加强对燃气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
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使用
答:
第二十六条
燃气
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相关标准,设立公平秤,对燃气气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制度,不得短斤少两。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出站前必须有...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
答:
组织实施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
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第十三条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与特许经营供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偿债能力;(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
管理
、安全及工程技术人员;(四)稳定的...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答:
瓶装
燃气
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被暂扣的,暂扣期间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第七章 附则
答:
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第六十七条
天然气
开采及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配,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及槽车(船)运输,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与使用,不适用本
条例
。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
燃气
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不适用本条例。第六十八条 本...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修改决定
答:
………。十二、《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的“予以查封”;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搬离。造成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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