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 100 元罚款,记 3 分。(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二、四款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0 元罚款: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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