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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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29

性教育性行为教育,它包括性别教育、爱与生命的教育、情感和责任的教育、道德与法制的教育,是关乎孩子一生幸福的教育!

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误以为性教育就是“性交教育”,这种性教育的误区和低估孩子对性的正确认知能力,为孩子形成健康科学的性心理发展,留下了缺憾和隐患。儿童性教育如何把握分寸?最近怎么又是幼儿园虐童事件。那么,父母应如何对儿童进行性教育?幼儿园虐童案的背后是幼儿性教育的缺失,如何进行幼儿性教育?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一定会问父母,他是从哪里来的?

你是如何回答的呢,不好意思说实话,只好编个故事告诉孩子像孙悟空一样是从石头中迸出来的,还是含含混混的说,是从医院中抱出来,还是,抓住性教育的机会,告诉孩子,是从妈妈的子宫生出来的。

当孩子问家长:为什么男生与女生上厕所是不一样的姿势,你又该如何回答,讲的多一点,自己会不好意思,讲的少一点,怕孩子不信任家长,转而道听涂说,吸收外面错误的信息。

当孩子看着电视问你什么是强暴,什么是威而刚,你又要如何解释?

假如你的回答都是叫他们回到学校问老师,那你自己恐怕对于性的知识是比较采取逃避的态度。

让孩子懂得尊重与保护自己的身体

通常在为小孩洗澡的时候,可以轻松的告诉孩子,身体各个部位被人碰触的尺度范围在那里,例如脸颊可以亲吻,但是限于亲人之间,有第三者在场时,可以与别人牵手,但限于某种状况,生殖器绝对不能被人碰触,即使是隔着衣物手套。

教孩子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只限于女孩,男孩也一样。

因为现在的社会新闻中,也有渐多的小男生被精神异常份子侵犯,除此之外,要教导孩子,在生活中,进出家门之间,在陌生的环境中如何保护自己免受陌生人的干扰。

要孩子对身体的各部位有正面的经验与意象

首先,家长本身要自我心理建设,身体应该是被尊重与肯定的。

如果父母对于小孩探究生殖器的反应是忧愁责骂或处罚,可能会使小孩认为这种方式得到的快乐是错误的,这种讯息可能会妨碍小孩接受和给予性爱愉悦的能力,而且最后会干扰到建立爱情与亲密关系的能力。

以承认性欲取代禁绝性欲,能够增进孩子的自尊,建立肯定的身体形象,而且能激发能力及果断力,但是性的表现,必需经过父母的指导。

父母也应该使用正确的字眼,父母有时使用简单的字(有时甚或不是文字),来形容性的构造。例如以“嘘嘘”或“屁屁”,以至于让孩子感受到有关性之负面讯息,因为这样的字眼似乎在暗示:比起身体的其它部份诸如鼻子、耳朵、膝盖,性器官(如外阴部,?丸)是相当不同的,而且是令人不好意思的,感到神秘或是一种禁忌,这会影响到卫生保健的习惯与观念,甚至青春期阶段对异性的看法,通常对自己身体有负面意义的人,也会对异性有负面的意象,而造成青春期的偏差行为,例如:强暴,虐待。

用正面的态度与孩子们讨论性

父母应该主动提出适合各种孩子年龄,兴趣及理解程度之有关生殖及性方面的主题。

例如当有亲戚或朋友怀孕时,正是对孩子说明有关婴儿如何存于母亲体内的时机,且要使用正确的专门用语说明。

例如说明婴儿是生长在女性的子宫内,而且要正确的形容子宫正是为了孕育婴儿,如温床似的特别地方,一个更积极正面的态度是母亲告诉孩子,自己在怀他的时候,一些心情与期待,指着孩子的肚脐说,这是曾经与母亲相连系的部位。

这样既客观又具个人意义的方式,将能使孩子对于性有一个正确的看法与意义,不再隐晦不清,或是抱持着太多的幻想。

一个更重要的提醒是,父母本身对于性的知识与看法必须是健康的。

如果成年人都着迷于偏差的性录像带,沉浸于威而刚的惊人效果,那如何教导下一代有一个健康的性观念,儿童的性教育如果作的好,社会新闻中的性虐待,强暴,近亲乱伦的事将可减少到最低,希望藉此提醒教育单位能积极作好儿童的性教育,重视下一代的心理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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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26
性犯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类严重的犯罪形式,其不仅仅会对其他人的性权利造成侵犯,而且还会使社会中的健康的性秩序有所动摇,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性犯罪也是我国一直以来重点打击的犯罪形式。但就目前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性犯罪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与性犯罪当事人自身两方面的原因,性教育体系得不到贯彻落实,性犯罪的相关立法不完善,监管责任的不到位等都是性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从上述性犯罪的成因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预防性犯罪。
性犯罪;犯罪成因;犯罪预防
一、性犯罪概述
性犯罪是违反了我们的社会中的主流的性文化的性行为,它不仅会使他人的性权利遭到侵害,还会令我们社会中的健康的性秩序产生动摇,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一直以来世界各国的法律与道德都把性犯罪作为谴责的重点,当然我国也不例外。
(一)性犯罪的内涵 在我国,“性犯罪” 作为犯罪学上的意义是指侵犯他人性权利、性尊严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化而被刑事法律或者治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我们国国的学者对于性犯罪其具体的内涵的看法的主要有:(1)性犯罪经常指异性在性关系方面的犯罪;(2)由于犯罪人自身的性冲动以及对性的需求的满足而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影响社的会秩序、毁坏人们之间的关系的违法犯罪;(3)表现在性的行为方面的损害公民的人身的权利、危害社会的秩序、破坏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故意犯罪;(4)以性欲望的满足作为目的或者以牟利作为目的,自己实性性行为,或者强他人来实行性行为,从而侵犯到他人的性权利或者危害到社会的风化的犯罪;(5)性侵犯达到违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等等。
(二) 性犯罪的类型
从犯罪学的角度,性犯罪主要有以下基本类型:(1)强奸,即强迫受害者违反受害者的意愿从事性行为,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的行为。(2)淫乱,即性行为放纵,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3)反自然性交,即以违背自然规律与法则的方式进行性交的行为(4)同性性侵犯,即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同性的他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猥亵的行为。
还可以依据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把性犯罪分成“有被害人的性犯罪”以及“无被害人的性犯罪”两类。“有被害人的性犯罪”指性侵害或性侵犯,就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权、名誉权和性权利等)等的性行为。“无被害人的性犯罪”则主要是指侵犯和性相关的社会的管理秩序,比如淫秽色情表演,无具体的被害人;或其参与者都是自己愿意的,比如不涉及未成年人的淫乱。
二、性犯罪成因
因为性是同我们的生活以及生存息息相关的,在某种程度上讲人类的存在就是“性的存在”,性的和谐与否,性秩序的正常与否,关系到个人的幸福生活以及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所以在研究性犯罪的成因时也必须一分为二的看待此问题,从社会因素及人自身因素两方面来认识性犯罪的成因。
(一) 社会因素
1.性教育体系形同虚设
在人类社会中物质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性文明的发展程度应该是同时进退的,并且在社会文明之中性文明是切实,隐私的一个部分,性教育又在性文明的构建中起了基础的作用。所以诸如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是在孩子很小的时候便进行一些初步的性教育且普及的程度和范围都十分明显。
我国的性教育事业其实一直在发展,也一直在尝试不断向前,但结果总是收效甚微。2017年中小学生性教育专项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学生表示自己未接受过正规的性教育,但实际情况是,他们所接受的“性教育”大致有两个渠道,其一是自己青春期对性所摸索的认知,其二是通过生活中的书刊,影视剧和互联网所接触到的“性”
我国的性教育现状不可以说没有任何成效,只是所有的性教育在周边各种性文化泛滥的大环境中显得有些杯微乎其微。同时学校在强调功利的环境下,把教育重心都放在了升学率上,严重的忽略了对学生的性教育。性教育体系的形同虚设成了现今我国性教育最大的难题。
性教育体系的形同虚设,无法贯彻落实,直接或间接地催生了大量的性犯罪,近年来由于性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尤其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缺位导致了许多相关的性犯罪的发生。典型的例如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校园性犯罪以及在偏远地区对留守儿童的性犯罪,首先这两类性犯罪的犯罪人大多都没有接受过良好的家庭性教育,其次正是由于学校对性教育的漠视以及性教育在偏远地区发展的滞后,导致了这些性犯罪的受害者在应对性侵害时不知反抗,不敢反抗,间接地加大了性犯罪发生的概率。
2.性犯罪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今,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比较典型的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对性犯罪主体的性别设定不合理。例如女性强奸男性问题,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及传统通说对强奸罪犯罪构成的解释,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的构成只能是男性,不能是女性,只有男性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而女性在强奸罪中只能在构成犯罪中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不可以成为直接的实行犯;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例如,据《工人日报》2003年7月12日报道,某市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成了其泄欲的对象。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王某到派出所报案,但由于强奸罪的立法纰漏,使得王某丈母娘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规制,王某也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此外,诸如同性强奸及同性猥亵等问题,也都是目前的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二,性犯罪罪名设置不科学。以社会中现存的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来看,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所要求的程度,有必要在性犯罪的立法中做出规定,但目前性犯罪的相关立法却并无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比如,公然的性骚扰行为对被害人的危害较大,在社会中时有发生,但我国刑法中却没有相关罪名对此予以调整,导致这类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和打击。
其三,性犯罪构成要件设置不合理。在我国现行的犯罪的立法中,立法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并不合理,导致立法与现实出现脱节,一些性犯罪行为难以被调整。例如,传播性病罪,现行的性犯罪立法对传播途径规定狭窄,对于通过卖淫嫖娼途径以外的其他途径的传播性病的行为难以打击,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而且,在传播性病罪罪状中没有规定艾滋病,这一比淋病,梅毒危害更严重的性病,导致在实践中对传播艾滋病的行为难以进行认定。诸多的这些问题其实都需要相关立法加以修改或明确规定。如果法律对性犯罪的打击存在着漏洞,那将对惩治性犯罪带来极大的阻碍,同时会打击性犯罪受害者寻求救济的信心,更加助长了性犯罪施害者的气焰,刺激其实施性犯罪,加重了性犯罪的发案率。
3. 监管责任的缺失
监管责任的落实也是预防性犯罪的重要环节。监管责任,顾名思义就是负有监管职责的主体在特定的地区或区域内进行教育,管控,预防等工作。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性犯罪在特定区域内的发案率。典型的例如近年来频发的校园性犯罪及偏远地区对留守儿童的性犯罪。
首先,校园性犯罪,近年来频频曝出各种的校园性丑闻,固然相关当事人有自身道德水准和性观念认识偏差等的问题,但作为监督管理主体的学校在其监管范围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对于教师的选用考察以及对于校园内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安全防范意识的训练与培养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才让一些道德水准较差的人有了可趁之机,并且大多数的校园性犯罪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也是选择沉默,而并没有选择向学校,向家里,向社会求助从而极大地助长了一些性犯罪施害者的气焰。
其次,偏远地区对留守儿童的性犯罪,这类性犯罪也是近几年发案率较高的一类性犯罪。总体来说,由于国家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就使得很多偏远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不得不到发达一些的地区去谋求发展,而只在家中留下老人和儿童,这些儿童也就是所谓的“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多事由家中老人进行照看,平日里缺少教育监管与很好的看护,再加上偏远地区多是交通闭塞,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的相关监管机关也多疏于监管,教育宣传等工作也多未能及时深入的开展,这些综合的因素导致偏远地区的性观念及性教育相对落后,对留守儿童的监管看护不到位等的一些诱发性犯罪的因子,从而使得近年来该类犯罪的发案率只增不减。
(二) 自身因素
对待任何事物都需要我们进行辩证的分析,用辩证的眼光去看问题。同样的,在分析性犯罪成因时,也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从性犯罪的当事人角度进行分析时,不仅要剖析性犯罪施害者的自身因素,同样不能忽视的是性犯罪中被害人层面的成因。
1. 施害者
首先,从施害者的角度来看,自身的心理疾病,药物的滥用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引发性犯罪主要的几大因素。
第一, 施害者自身的心理疾病。心理现象是一种高级的神经活动,人的大脑是其物质基础。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人脑的功能有可能会发生紊乱,结构出现缺陷,导致心理活动的各个进程如熟悉、情感、意志就不能阐扬应有的感化,其本身调和性就会受到粉碎,人就不能精确地认识世界。这被称为心理活动的异常。在同样的条件下,人格的稳定性也可能遭到破坏,发生急剧的、过大的改变。另外,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人的品德在构成过程当中可能会被扭曲,使人没法很好地顺应社会。这被称为人格异常。 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人的心理就极易产生一些极端的情绪与看法,尤其是当一个人在性启蒙时期或者性懵懂时期,如果收到一些不正当的性刺激或者性暗示,导致自己对性的认识出现偏差,在心里出现极端的对于性的认识,如恋足癖,露阴癖,恋童癖等,这些错误的极端的认识也就是俗称的心理疾病,也就是性犯罪发生的一个最主要的诱因之一。
第二, 施害者自身的相关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不仅要突出它的评价及强制作用,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法律的指引,预测,以及教育作用,也就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引导人们在选取行为的内容以其方式的作用和法律通过自身的存在和运作产生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弃恶从善的作用。由于施害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守法用法就显得难上加难。法律的强制、指引、预测、教育等作用对其就显得微乎其微,所以对其行为的干预也就不到位。
2. 受害者
那么,就受害者也称被害人自身而言也有引起犯罪的几大主要原因。受害者自身的防范措施、防范意识的不到位。
具体包括,首先,被害人在面对性犯罪威胁时的应对策略不得当,在遭遇到性犯罪时,大多数被害人往往会惊慌失措,并且试图与犯罪人进行正面的抗争而使自己得以逃脱,但是这样的效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反而更加容易激怒犯罪人,刺激犯罪人的犯罪欲望,给自己带来更高级别的伤害。
其次,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习惯也会间接地影响性犯罪发生的几率,性犯罪多发生于夏季,夜晚和比较偏僻的地方,而据统计大多数性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多是一人独行在偏僻路段或是衣着较为暴露,这些日常生活习惯其实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最后,在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使得许多被害人在遭受到性侵害时为了自己所谓的“名誉”为了自己所谓的“羞耻心”而选择了沉默,选择了认命……而不是勇敢的发声,勇敢的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制裁犯罪,这样的做法无疑会让犯罪分子更加为所欲为,更加的目无法纪,那么犯罪率也就会居高不下了。
三、性犯罪预防
现在,我国的性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对个人性行为的衡量标准也日渐从宽,社会生活中新型的新犯罪形式不断出现,性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当如何开展,国家和社会应该如何有效的预防性犯罪,越来越成为公众所关注的问题。在分析了性犯罪的成因之后,我认为就性犯罪的预防而言,也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即社会预防和自身矫正两个方面。
(一)社会预防
1.贯彻落实性教育体系
我国的性教育事业还是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性教育体系目前仍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家庭,学校,社会对性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较欠缺,尤其是家庭环境中,父母往往都是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其实家庭性教育是青少年获取性健康教育的重要途径。
家庭性教育指父母在家庭中让孩子学习与认识社会的性文化,使孩子将来在面对性问题时做出正确的行为以及对孩子的性心理的形成和行为塑造进行教育的过程。
所以在性教育中首先要解决家庭性教育这一问题,而在家庭性教育中家长是最重要的一环,因为如果家长能够联系生活场景,并且依据孩子的年龄及其所好奇的性问题,适时有效地提供性教育,那家庭性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所以应对家庭性教育,首先要家长树立积极地性教育的态度和性观念。其次要形成支持家庭性教育的良好环境。家庭性教育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社区、公益广告等要配置青少年性健康及性教育的倡导海报或者是相关广告,学校和性教育机构要加大提供专业服务的力度,辅助家长开展家庭性教育。
同样的,学校作为“性教育的重要基地”,是重要的责任主体之一。依照相关法例及政策,学校承担着中小学青春期的保健与教育工作,需要帮助学生了解青春期发育、青春期卫生保健等知识、掌握青春期常见生理问题的预防与处理方法等。
学校在性教育当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点,其一, 积极营造良好的性教育的氛围。在我国传统的思想文化中, 性往往被认为是不堪的, 社会上缺少一个谈论性的氛围。作为学校, 要积极为性教育的开展提供环境、支持, 积极支持学校并且配合社会做好关于性教育的宣传活动。
其二,加强学校教师的师资队伍建设。可以在高校里面开设与性教育有关的专业课程, 提高未来将要进入小学的准老师们的性教育能力与水平, 针对中小学教师, 可以进行相关专业的培训、外出学习交流等方式改变我国的性教育水平与观念。
其三,建立全方位的学校性教育的支持体系。性教育是一个系统、长期、持久的任务, 仅依靠学校的教育显得太过于局限, 在这过程中, 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多方位携手共同努力。
2.完善法律体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进程
办理我国性犯罪立法面对的实际窘境,首先该当从宏观上总结和阐发实际窘境对我国性犯罪立法带来哪些缺点,办理这些缺点该当遵守什么样的原则,如此,才能使具体的解决设想在宏观思想的指导下更周全、更合理。从前述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导致我国性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对性犯罪主体的性别设定不合理。其二,性犯罪罪名设置不科学。其三,性犯罪构成要件设置不合理。
针对这些法律尚存的不足之处,首先,变淡性犯罪立法中隐藏的“性别假设”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的“性别假设”使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和男性对男性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徘徊在性犯罪的立法之外。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看,奸淫行为对男性的伤害巨大,男性被害人不但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同情,还可能遭到嘲讽和误解。因此,为了平等的保护男女两性的性权利,适应我国社会中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现实情况,要变淡性犯罪立法中潜在的“性别假定”把女性对男性实行的性犯罪以及同性性犯罪共同列入性犯罪的调整范围之中。
其次,扩张“卖淫”的含义,刑法中“卖淫”一词的含义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男子向女子、男子向男子和女子向女子卖淫的情况以及屡见不鲜,人们对“卖淫”的理解已经改变,所以我们的相关立法也应及时作出调整,适应出现的新解读,新情况。
最后,一些性犯罪的罪状并不完善需要进行调整,如传播性病罪。虽然传播性病罪罪状中只明确规定了梅毒、淋病两种性病种类,但在医学的角度艾滋病也是性病的一种,而且是较严重的性病,所以完全有必要通过调整传播性病罪的刑罚幅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3.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监管责任在控制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监管机关的作用将会十分有效的遏制犯罪事件的发生,降低犯罪率。而落实监管责任在现今社会下最有效的就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将辖区按照面积、人口等标准合理划分为“格”,一个社区管理有众多“格”组成“网”,监管责任分区,划分网格,层层分配,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层层监管。
网格化管理在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和完善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作用。进行网格化管理,把监管责任严格分区,极大的提高监管能力,相应的对犯罪的打击监管力度也会加强,监管强度加强,犯罪率自然就会相应下降。
(二)自身矫正
性犯罪的发生就如前文所述,是一个双面的问题,既有犯罪人即施害者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在受害者的自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根据一项在我国进行的被害人调查表明,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被害人对被害有无责任和被害地点的统计分析中,在强奸犯罪中,62.9%的被害人认识犯罪分子,35.8%的被害人对自己被害负有一定的责任,高达 61.7%的强奸是发生在被害人或犯罪人的家中和双方的工作地点。并且依据刑事被害人学理论,犯罪与被害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在谈到性犯罪的预防时,就性犯罪的当事人双方这一层面,我们要辩证分析,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自身矫正问题。
1.受害者
就受害者自身方面有以下几点矫正措施。首先要培养受害者的安全防范意识。性犯罪的受害者目前仍以女性居多,作为女性,既要在精神上有防卫意识,又要有必要的防身术。
培养女性善于战斗,在情况非常不利的情况下,她们必须尽一切可能拖延时间,使犯罪分子的预防意识瘫痪,并仔细记录犯罪者的身体特征。无论犯罪是否发生,都应尽可能记忆犯罪者的身体特征,口音和口语,为公安和司法机关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提供条件。对不熟悉的人的邀请采取预防措施,不要相信他们;在虚拟环境中采取预防措施,不要轻易与网友见面。避免进入受害,僻静,混乱和黄色的危险环境中。少进入僻静,非特殊情况,尽量不要单身。减少混乱,即少进入公共场所,这些地方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舞厅,休闲浴中心和网吧等场所,社交闲人的场所很多。少进入黄色环境,即不接触低级别的东西。
其次是要培养受害者,使其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遇到不法侵害紧张与惧怕是正常的,但被害人务必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非正义方会更加恐惧。这时最忌讳的是恳求犯罪分子,因为这时的求情无疑是对犯罪分子继续作案的鼓舞。因此,女性应在受到侵犯时进行适当的反抗,但要把握好防卫的时间与机会。
最后是要改变女性受害者的性观念,我国传统的封建思想里,女性一直被性捆绑,性压制,女性的贞洁大如天。正是这样的封建思想使得有些女性受害者在受到侵害后碍于自己的名声,怕被周边人嘲讽讥笑而选择了沉默。现今的思想观念已然更新,女性要紧追思想的潮流,摒弃传统思想中腐朽的东西,倡导性独立,性自主,要勇于发声,要勇敢的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2.施害者
性犯罪中的施害者即犯罪人,是性犯罪当人事中的主要主导,在预防性犯罪方面,对于施害者的自身矫正同样也起重要的作用。
前文所述,施害者自身主要存在心理疾病,药物滥用,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同样的对其进行矫正也要相应从这些方面入手。首先,对于施害者的心理疾病的矫正首要就是做好对其的教育工作,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教育。大多数有心理疾病的性犯罪犯罪人其心理疾病的形成时期多在幼年及青少年时期,形成原因大多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或是未受到良好的学校教育,所以要重视教育对犯罪人心理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此外要完善对潜在犯罪人的心理监测,定期掌握其心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其次,对于施害者因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性犯罪,要在社区中加大对药物滥用的危害的宣传力度同时应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药物流入社会,引发犯罪。
最后,对于性犯罪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应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对重点人进行重点教育,让法律在其心中产生威慑力,遏制其犯罪的苗头。
四、结语
性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在我国性犯罪犯罪率居高不下,且犯罪形式,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对于性犯罪的打击与预防要从其成因入手,完善我国的性教育体系,严格落实监管力度,对性犯罪的当事人进行自身矫正,多管齐下,遏制性犯罪,打击性犯罪,让性犯罪无处遁形。
第3个回答  2020-05-27

实际上大多数都让孩子接受这方面教育,实业成人更应该接受教育,这方面建议看看,性能力的自我修养,好好研读有好处。

第4个回答  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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