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货物没有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

如题所述

买到货物没有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法如下: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如果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不受规定的通知时间限制。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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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5

《合同法》第157 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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