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哪个更大

如题所述

即通常的担保方式为5种,但适用于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一般只有保证、抵押、质押3种。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书等都属于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银行保函

  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有条件保函的形式。

  (二)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是指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建设单位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开具履约担保书,当建设单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拖欠工程款时,由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建设单位股东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履约保证可约定具体的保证金额,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人应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应为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单位可以将其所有的房屋、机械设备、机动车、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像房屋、机动车等抵押物必须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像建设单位拥有的汇票、支票、本票、股份、股票、商标权、专利权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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