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四种情形

如题所述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起诉权是检察职权的关键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3条、第271条的相关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 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 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纵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使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从刑事司法程序中脱离出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不起诉制度的运用,一方面可以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功能;另一方面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并且,适用不起诉有利于在公诉环节进行程序分流,在缓解刑事案件量大与司法资源少的现实矛盾上有所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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