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区别

如题所述

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结果运用不同

1 、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提醒谈话主体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还将谈话对象延伸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而谈话提醒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2 、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提醒谈话主要适用于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而谈话提醒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

3 、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党组)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而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小错酿大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

4 、结果运用不同。提醒谈话作为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档案资料中,实践中一般只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建档立卷,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预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将会记录在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四种谈话形式是哪四种

一是开展常规谈话。区委书记带头与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区委常委对分管单位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内容针对各自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逐一对照检查,分析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是开展警示谈话。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信访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警示谈话,查找问题原因、追寻问题根源、分析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夯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腐败发生。

三是开展诫勉谈话。针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和执行上级政策及区委决策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对有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开展诫勉谈话,深刻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四是开展任前谈话。针对全区新提任领导干部和新入职公职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要求拟任职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遵守党纪法规,要求新入职公职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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