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如题所述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如下: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如下:
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这个本身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不过从今年开始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审批入市。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并不包括传统的国家土地征收这种土地所有权流转方式。主要是指以出让、出租、转让、抵押及投资入股等方式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设定的土地使用权不断流转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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