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个人股权转让最简单协议

如题所述

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种法律权利,股东们可以依法将股份转让给他人。而在公司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股东们可以依法私下与他人进行股权转让,这可以免去很多手续,并且在50%的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下转让股权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一、股权的转让
(一)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三)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万元;
(四)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五)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____%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三、违约责任
(一)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三)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五)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六、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个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办理的注意情况
在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中,公司股权转让方作为纳税的义务人,受让公司股权转让人作为扣缴税务的义务人,需要发行代扣代缴税务税款的义务。
公司股权交易各自方在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完成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之后在公司企业变更股权人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缴纳税务义务或者代扣代缴税务义务的股权转让人的一方或者受让公司股权转让人的一方需要到当地税务总机税务缴纳(代扣代缴)申报,并且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以及不征税证明,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三、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需要缴纳多少的税
个人股权转让是否交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0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另外,对股权转让还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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