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报备需要批准吗

如题所述

裁员报备需要批准。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是合法裁员的必经程序。未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者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减人员方案提出异议的,不能裁员。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法中的“报告”一词在实践中含义和解释方法很丰富,导致了报告义务的履行并非文义解释上的“传达、告知”那么简单。这里所说的“报告”的性质是备案还是申请批准?实践中各地对于法律规定的“报告”理解不同,存在较多版本的地方性政策,劳动行政部门的干预程度和权力范围也千差万别。企业在决定实施裁员时,需留意当地政策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尺度。
裁员备案材料:
1、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2、裁员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工资、人工成本、财务、固定资产、产品供销等报表资料);
3、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业职工名册和裁减人员名册;
4、已履行程序的材料: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及相关材料,国有企业要出具主管部门对裁员的意见。
裁员备案流程:
1、提出申请;
2、业务处室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是否同意。
综上所述,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是合法裁员的必经程序。未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者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减人员方案提出异议的,不能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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