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理由的犯罪类型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国际法中的规定

如题所述

引渡的基础通常建立在两国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共识上,这些行为通常涉及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如谋杀、杀人、强奸等。根据“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引渡的罪行必须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视为犯罪。具体规定方式有列举法和概括法,列举法如1924年的《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列举了如谋杀、重婚等罪行,而概括法则如1953年的《匈保司法协助条约》,规定至少一年监禁的犯罪为可引渡对象。部分条约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如1972年的《英美引渡条约》。


在引渡决策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这一原则源于18世纪末,如法国1793年宪法赋予因争取自由被本国放逐的外国人避难权。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明确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各国对此原则有所接受,但对政治犯的定义并不统一,各国会根据自身利益和政策解释。例如,美国将政治犯罪分为纯政治犯罪和与政治相关犯罪,前者如叛国、煽动叛乱,后者定义较为模糊,由被请求国在《欧洲引渡公约》中自行决定是否与政治犯罪有关。


另外,纯军事性罪行通常不被引渡,如《欧洲引渡公约》规定,对仅在军法中构成犯罪的行为,不适用引渡。因此,引渡的决定不仅基于犯罪性质,还受到政治和军事因素的影响。


扩展资料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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