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①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应当提交:自有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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