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公司工作十几年,后因病住院,单位要我辞职这样对吗

我在原公司工作十几年,后因病住院,单位要我辞职,三个月后,2015年4月重新在原单位工作至今,16年3月我在医院查出我的了尿毒症住院的时候发现医保卡被冻结,再一查是单位没有缴纳医保(从2015年8月至今没缴纳),到16年4月已经病的很严重不得不用现金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然后我找单位协调,从15年8月-16年4月期间共9个月个人部分的社保2800多元交给了单位。从16年5月-16年7月这三个月的个人部分单位出,但是他们要求5-7月份自己主动辞职(期间也不发工资)。想问一下,在生病期间,这样做对不对?

  劳动者在原公司工作十几年,后因病住院,单位要我辞职是不对的,劳动者生病可以依法享有合法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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